为切实解决失能特困老人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完善兜底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护理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48号)。
问:集中供养和护理的失能特困老人主要是指哪些老人?
答:主要是特困老人中的失能老人,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中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员。
问:为什么要对失能特困老人实行集中供养护理?
答: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是由政府供养的特困群体,而其中的失能老人更是特困群体中的特困对象。长期以来,由于乡镇敬老院无专业护理服务能力,大多数的失能特困老人实施分散供养,生活境况堪忧,存在较大的生存风险,甚至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切实抓好失能老人集中供养、护理服务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对失能特困老人实施集中供养和护理服务,也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特困失能老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哪些服务机构可以集中供养护理失能特困老人?
答:《意见》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对特困老人中的失能老人实行集中供养,提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老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意见》建议各县、区可依托现有的1-2家敬老院,与医疗机构合作,改(扩)建成具有康复、护理功能的敬老院。
问:对失能特困老人的供养护理服务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和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康复照护、临终关怀等,保障特困失能老人基本的生存安全和生命尊严。《意见》要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供养护理服务标准,加强对供养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明确相应激励或惩处办法。
问:市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答:《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区)统筹用好省、市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6月底前实施到位;新建(改造)的供养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老年康复护理院标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证照;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问: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护理经费从何而来?
答:《意见》明确农村“五保”、城市 “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经费直接转为集中供养护理费用,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安排。市财政将从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安排部分资金,对集中供养护理进行补助或奖励。
问:公众能通过何种渠道对这项政策进行监督?
答:《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护理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对入住对象进行专业评估,建立失能老人信息台账,及时公布托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政策详情可致电市民政局咨询,大家也可以拨打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电话,或到当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将认真核对,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
市民政局福善处,联系电话:8436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