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文件,确保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查内容不减少、审批效率有提高”的承接思路,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用地审批权委托审批工作。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规范、稳步落实。
(二)坚持节约集约。立足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自然资源利用从要素驱动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转型,服务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质效优先。进一步梳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优化审查时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四)坚持维护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顺利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优化报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一)明晰承接事项
1.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2. 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3. 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的具体内容: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境内批次用地审批(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5公顷以上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二)严格审查批准
委托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查负责制,以县为单元组织建设用地申报。
1.严格征地范围。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的征地范围要求,开展征地审批。未纳入以下范围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1)军事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规范征前程序。
各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土地报批前应完成发布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等工作,规范征地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依据省政府文件要求,依托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报批审查,审批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 县政府起件
县政府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范围。
2. 县政府上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各项工作,报件齐全,以电子报件形式上传至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实施具体业务审查。明确集中受理机构具体承担收件工作,开展电子报件初审,按照要件齐全标准确认是否达到受理要求。报件受理后同步对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等材料开展业务审查和综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4. 市政府审批
市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主要审议报批地块拟建项目、报件材料审查情况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履行批准程序。
5. 缴费印文
市政府审批后,县政府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受理机构按照省统一的文本格式印制批复文件,批复文件由系统自动编号,编号按“苏政地N〔年份〕**号”方式编制,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时间。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7月)。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座谈讨论,起草制定《宿迁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具体规范程序文件,构建市级用地审查工作流程和审批系统。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委托用地审批权相关业务培训后,组织全市用地审批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开始)。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建设用地审查、审核、审批等承接委托事项相关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高质量落实好承接任务。在国家明确征地范围前,暂时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文件规定范围收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用地审批工作是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抓手。市政府成立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召开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会商用地审批权下放相关政策文件,并对县政府上报的土地报批材料开展研究会审。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在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提效能的要求,组织开展承接省政府委托事项用地审查相关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有关规定,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实施前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用地审查。
县政府: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在正式申报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齐备性进行初审,确保报件材料的真实性。
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按职做好承接用地审批权涉及的相关工作,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委托事项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严格实施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做好对各县报批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做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项目备案工作,做到即批即报。明确批中批后的监管主体,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建立用地报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县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适时通报。
县政府要认真做好拟征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协议签订、权属登记、预存款管理等征地前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发现相关地区存在弄虚作假、损害农民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暂停该地区用地审批工作,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注重基础支撑
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用地政策与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根据承接工作需要,充实审批队伍力量。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