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部分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出台《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将省政府部分用地审批权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并对土地征收相关程序做出明确要求。现就我市用地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用地审批事项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接用地审批的具体工作,建立用地审批系统,制定审批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做好用地审批报件受理、审查、上报市政府审批等日常工作,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社、财政、住建、司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上述范围外的用地审批事项,仍按原用地审批流程,由县、区组卷、经市政府审查后,分别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
二、明确用地报批工作责任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开展土地征收,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
1. 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填写调查确认表,并由相关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为风险可控的,应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4.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人社、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房屋征收的,应包含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县、区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不涉及听证的,应在相关审核意见中明确。
7. 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区审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需要与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形成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一并上报审查。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 依法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推荐被征地人员,依法确定各年龄段安置人员名单,汇总形成安置人员情况表,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和县、区盖章确认后一并上报审查。
10. 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申请土地征收的县、区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暂时按照现行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三、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本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市政府建立用地审批会商制度,专门成立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用地报批审查。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用地审批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研究,理清思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等文件,深入领会新时期用地审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做好用地审批流程构建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确保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明确责任,规范征地。土地征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要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地过程中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财政、住建等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土地征收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土地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土地报批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损害农民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暂停该地区用地审批工作,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