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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宣传(第三期)《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解读

2026/10/22 1.0w 阅读 297 点赞

  “好评返现”“刷单炒信” 

  ——看似占了便宜,实则可能踩了法律红线 

  “恶意差评”“流量劫持” 

  ——看似“商业手段”,实则已被明确禁止 

  2024年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共五章43条,为网络竞争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绿灯”。以下为《规定》核心内容解读。 

  一、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络上的“新马甲” 

  (一)仿冒混淆——“搭便车”行不通了。《规定》将仿冒混淆的标识范围从传统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扩展至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网络标识,以及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的,同样构成混淆行为。 

  (二)虚假宣传——“刷”出来的好评,法律不认。 虚假宣传的规制范围覆盖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展示,以及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场景。具体而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编造用户评价,以及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刷单炒信”“好评返现”行为,均被明确纳入规制范围。 

  二、“互联网专条”行为,逐一拆解 

  (一)流量劫持。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欺骗或误导用户点击——这些都属于流量劫持。 

  (二)恶意干扰。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给予好评,使其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等处置;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拒绝收货等行为,均属恶意干扰。 

  (三)恶意不兼容。认定“恶意不兼容”不能简单地将“不兼容”等同于违法,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兼容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是否针对特定对象、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对消费者和第三方经营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成本不合理增加;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 

  三、新型技术手段,同样有“紧箍咒” 

  (一)反向刷单。通过恶意下单、批量购买后退货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信誉,属于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非法数据获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被纳入规制范围。 

  (三)歧视待遇。利用算法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属于规制对象。 

  同时,《规定》设置了兜底条款,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平台,不只是“通道” 

  《规定》第六条专门设定了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义务: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这意味着平台从单纯的“通道”转变为竞争秩序的共同维护者。 

  五、合规提示 

  平台经营者:健全平台竞争规则,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管理;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处置、保存记录并报告;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对商品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不得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好评返现、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算法歧视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大消费者:遇到“好评返现”、刷单炒信、虚假直播营销、误导点击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