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困境儿童;
(4)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1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11)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认定;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认定。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一是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规范医疗费用救助。
四、对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分类资助参保?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额资助参保。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五、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