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事项,并草拟了《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暂行)》和《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市便民方舟1号楼11楼1107室,并在信函上注明“定点服务协议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qyibaoju@163.com。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