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
马市监处罚〔2026〕564号 |
马鞍山市霍里卫生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马鞍山市霍里卫生院 |
12340503485409073B |
戴元生 |
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氧(医用)。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霍里卫生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10/13 1.5w 阅读 506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