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2008年4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享受生活费待遇的街道福利企业二类、三类残疾人员,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区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小集体人员、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为60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