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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93号)

2012/03/31 1.9w 阅读 518 点赞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2008年4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享受生活费待遇的街道福利企业二类、三类残疾人员,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区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小集体人员、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为60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