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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度市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81号)

2011/09/14 1.8w 阅读 86 点赞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05元,二级增加195元,三级增加185元,四级增加17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分别为160元和14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3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1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2010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2元。

  三、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