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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锡财税法〔2011〕11 号)

2011/07/28 1.3w 阅读 364 点赞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地税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5 号,以下简称《公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4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保、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通知》中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间的联营。国有控股企业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进行的“国有控股”分类,是指这些企业的全部资产中,国有资产(股份)相对高于其他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所有者占资(股)最多的企业。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

  三、按照《通知》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公告》明确的申请、审核程序,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携带《公告》明确的相关材料,向创业地的区人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先到创业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向区人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人保部门每季向市人保部门上报《无锡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 1)。

  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其吸纳人员的认定,由人保部门牵头负责,人保、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会审。市区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应填写《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告》中明确的相关材料,先向纳税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递交认定申请,经区人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保、税务部门联合审定确认。

  五、2011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人保、税务部门进行一次集中梳理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版《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自动作废),如新增加需要认定的人员,应是符合《通知》规定的人员。

  六、经认定的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可持《公告》中明确的相关材料,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七、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符合企业吸纳和自主创业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按上述程序提出享受政策申请,由人保、税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八、对市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由市人保、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于每年四季度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各级财政、税务、人保、教育部门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制度。市人保部门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并每年将汇总信息通报市财政、税务、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指导在锡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发放宣传工作。税务部门要定期将减免税情况反馈至同级财政、人保、教育部门。

  十、江阴、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附件:1.无锡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    附件1.doc

  2.无锡市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2.doc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5 号)

  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48 号)     锡财税法[2011]11号附件3、4.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