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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民政局

2022/07/11 1.8w 阅读 286 点赞

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文明办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在婚丧领域移风易俗建设中切实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17:5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民字〔2022〕4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7-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308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九民字〔2022〕4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九江市倡导移风易俗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民字〔2022〕12号)和市文明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在乡风文明移风易俗建设中推广积分制管理的通知》(九文明办〔2022〕20号)要求,着力解决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实质性发挥作用不强的问题,现就红白理事会建设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工作目标

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全市所有村(社区)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强化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职能,确保到2022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村红白理事会全覆盖,村规民约中包含婚丧嫁娶等移风易俗内容全覆盖。全市村红白理事会按照新章程开展活动,实现有人管事、有章程理事、有场所办事,机制健全,服务规范。

三、工作内容

红白理事会是农村办理婚丧事务的群众组织,由群众推举德高望重、甘于奉献、热心公益、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的党员干部或新乡贤担任成员,全程指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红白理事会在尊重群众意愿、遵守婚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理事会活动章程,突出对婚丧领域移风易俗的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支持对婚丧嫁娶的彩礼、随礼、宴席规模、办事车辆数量等制定上限并明确具体化标准,探索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写入村规民约并公示上墙,通过教育、规劝、奖惩等措施,引导群众遵守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移风易俗先进村、优秀红白理事会奖励奖补机制。红白理事会是非营利性的村民自治组织,要在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给予一定的支持保障,要将红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建设作为推进婚丧领域移风易俗、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协同推进;各地要加强对红白理事会成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人员素质;全市乡镇(街道)要成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指导组,统筹推进本辖区红白理事会工作指导和婚丧领域移风易俗工作,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组、乡镇(街道)包村干部也要做好村红白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全市村“两委”要加强对红白理事会的领导,加强与红白理事会联系。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有关部门要把红白理事会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基层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对推进积极、效果明显的村镇将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为更高层级的文明村镇,在与乡村振兴工作相关的表彰、评比等各项活动中优先考虑授予相应荣誉,对敷衍应付、消极对待的村镇,进行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违反红白事村规民约的家庭,按照积分制进行相应扣分,发挥道德评议会作用,列入道德红黑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红白理事会有关工作要求的宣传引导,在指导红白理事会制定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有关约束性措施的情况下,对具体标准向群众大力宣传;注重做好本村本地礼乐人士、红娘、媒婆、“八仙”人员、“风水”先生等从业人员思想教育转化和引导,视情将其纳入红白理事会队伍,做丧葬礼俗改革的牵头者、推动者、监督者;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权威评论、专题节目、文艺演出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报道一批加强移风易俗、遏制旧俗陋习的经验做法,推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要指导辖区行政村参照附件制定结合村实际情况的红白理事会章程、办理流程及标准和操办红白事报备表。

附件:

1.红白理事会章程(仅供参考)

2.红白理办理流程及标准(仅供参考)

3.操办红白事报备表(仅供参考)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文明办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