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9 14: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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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8-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924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一、发放对象
持有九江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自行设置本县(市、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三、发放方式
(一)发放频次
按月发放。
(二)发放途径
发放到老年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般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卡。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附表1)。
2.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及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赣服通-“民政专区”或“一件事专区”-选择“高龄津贴申请”进行线上申请。
3.委托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代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流程
村(居)委会在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通过有关数据实时进行对比论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乡镇(街道)在村(居)委员会提交“审核通过”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核查无异议的提出“审批通过”意见。
五、特殊情况说明
(一)户籍迁移
户籍由外市迁入的高龄老年人,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不再补发,乡镇(街道)通过与公安、人社的部门数据和殡葬火化数据比对,筛查出已去世、户籍迁出的老年人名单,及时核准增减当月发放名单汇总至县(市、区)民政局。
(二)停发情况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家属在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津贴发放(附表2)。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村(社区)可以凭借子女或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应每月实时更新发放名单,于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计发。
(三)认证频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津贴领取资格认证。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申领认证工作机制,灵活采取线上、线下认证的方式进行。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高龄老年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认证。未及时完成年度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四)发放追溯期
对逾期申请高龄津贴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一定期限的追溯期,追溯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符合条件未享受高龄津贴的,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
九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92-390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