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提高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城市供水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安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饮用水源污染、供水设施、设备安全事故以及输配水管渠破裂或者损坏等引起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供水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范围降压供水或停水,导致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受到影响的供水安全事件。
主要类别包括:
(1)极端气候(如地震、台风、洪灾及泥石流等)、河势变化、上游来水量减少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取水泵房、取水水库大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由于大面积停电或主要供水设备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导致城市水厂长时间停产;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3)赣江、禾水等主要饮用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因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或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局部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供水突发事件分级表
序号 | 级别 | 分级标准 |
1 | I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突发事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2 | Ⅱ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2万户-3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突发事件;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 | Ⅲ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1万户-2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突发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5000户-1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突发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上诉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水源地、水厂、管网的监测、监控、监管,不断完善供水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预控、及时消除隐患,最大程度的保障供水安全。
(2)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城市供水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相关科室和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充分利用现有应急保障力量,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做好物质存储和技术准备,开展应对各类供水突发事件的培训演练,不断提升处置能力。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遏制虚假信息传播,消除恐慌情绪。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住建局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吉安市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供水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专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工作手册,指导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召集相关科室、单位、供水企业和专家紧急会商,提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体系
2.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市住建局设立吉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吉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小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指挥小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市直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处置,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1.1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2.1.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勘察设计工作的副局长
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城乡建设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勘察设计科科长、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吉安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吉安市中心城区内一般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部署、实施和监督;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并接受上级应急办的指挥;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2.1办公室
(1)负责与市政府应急机构,有关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
(2)负责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市住建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5)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响应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1.2.2城乡建设科
(1)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科室和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市住建局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2)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的规模,请示是否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草拟报送市政府的事故信息;
(3)指挥事故发生地利用城建档案,为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4)审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简报;
(5)组织城市供水行业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
(6)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7)协助办公室完成指挥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
2.1.2.3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
(1)起草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有关技术性文件;
(2)负责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意见;
(3)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4)指挥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6)负责核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上报的事故情况;
(7)组织事故的调查。
2.1.2.4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1)指挥事故发生地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指挥全市各地城市供水系统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3)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
2.1.2.5计划财务科
(1)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和应急资金的申请工作;
(2)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应急资金的拨款工作。
2.1.2.6勘察设计科
(1)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规划工作;
(2)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2.7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各县(市、区)实施技术支持。
2.1.2.8城市供水企业
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视情况迅速切换供水水源,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备,采取措施提高水量供应;及时调整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质;加大原水、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频率和范围;迅速抢修损坏的市政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供水信息,公布服务热线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来电。
2.2联动机制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可由供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相关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以下简称现场工作组),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和供水企业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工作组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小组。
2.2.1事故救援组
事故救援组责任主体科室为城建科、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和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职责是:根据专家技术组的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的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2.2.2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责任主体科室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通知120、110、119等单位,配合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
2.2.3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责任主体科室为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科和城建科,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4善后处置组
善后处置组责任主体科室为城建科、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办公室和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职责是: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员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督促事发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款;协调民政部门作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2.2.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的责任主体科室为城建科、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和城市供水企业,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作有效运转,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2.6新闻报道组
新闻报道组的责任主体科室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对接上级新闻组,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预防监测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建立从饮用水水源、水厂出厂水到用户龙头水等的饮水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①主要水源地水质、水情;②原水各主要取水口水质;③原水输水管网流量;④各水厂出厂水水质;⑤供水管网水质、流量、水压;⑥城市供水企业客服热线对每条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3.1.2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收集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2.2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2.3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2.4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1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3.3预警信息发布
各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4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供水突发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和传达。
3.5预警响应行动
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科室、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科室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实行24h值班制度;
(2)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3)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4)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必要时调度备用水源;
(5)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6)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7)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6预警解除
一旦突发事件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及时解除预警后,中止预警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事态紧急时,首报可用电话先报告,并尽快补报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响应结束后,将事件原因、处置措施、造成损失及原因调查汇总成终报。
4.2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供水企业单位层面的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核实事件人员伤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3)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0、119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
(4)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5)当突发事件造成路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6)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进行妥善安置,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7)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2应急响应要求
在应急响应中,应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对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进行严格限制,对单位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减少用水量。
(1)一般(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城市供水企业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采取临时措施,排除隐患,同时将事件情况、处置措施及处理方案建议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密切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指挥准备,并视情况报请上级应急机构予以支援。
(2)较大(Ⅲ级)响应及以上响应。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在IV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III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立即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救援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4指挥协调
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部门、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请求市政府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5应急处置
(1)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影响和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2)扩大应急
当供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上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6信息发布
当供水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场信息报送员应及时与新闻报道组、上级新闻办沟通协调,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及相关安全提示信息。积极配合上级新闻发布组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不应在现场向媒体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和供水突发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属于Ⅳ级响应的,向领导小组报告,属于Ⅰ、Ⅱ、Ⅲ级响应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根据实践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5.2善后处置
各级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供水突发事件中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确保社会稳定。卫生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毒工作。
5.3恢复重建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报上级批准实施。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积极配合做好重建工作,制订权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5.4保险赔付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5.5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领导小组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传递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省、市各级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队伍保障
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相关科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省、市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取水、制水、输水等各个环节车辆、设备、装备、材料和应急送水等各类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并和重点单位积极落实双路供水或其他供水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各应急抢险用装备要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完好,并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6.5应急资金保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常供水应急工作预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作出预算,经审定后,政府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财政部门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费用依法进行核销。
6.6交通运输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应急指挥小组进行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应急指挥小组协调省、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8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应急指挥小组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住建局和供水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应急指挥小组协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
7监督管理
7.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住建局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吉安市住建局预防和处置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县(市)住建局、城市供水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应急子预案时按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报送上级备案。
9附则
9.1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