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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022/06/14 2.9k 阅读 196 点赞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快速、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事故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一2020)、《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吉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1-1事故分级表

序号

级别

分级标准

1

Ⅰ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Ⅱ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

Ⅲ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

IV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Ⅲ级和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吉安市城镇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工作组、专家组。吉安市城镇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小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指挥小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市直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处置,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1.1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2.1.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勘察设计工作的副局长

        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相关科室科长、城乡建设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勘察设计科科长、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吉安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市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局有关科室站、专家工作组和有关城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各供气单位根据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

  2.1.2.1办公室

1)负责与市政府应急机构,有关县(市、区)城镇供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

2)负责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5)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响应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1.2.2城乡建设科

1)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科室站和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2)了解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的规模,请示是否启动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预案,草拟报送市政府的事故信息;

3)指挥事故发生地利用城建档案,为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4)审查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简报;

5)组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行业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

6)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7)协助办公室完成指挥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

  2.1.2.3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

1)起草防止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

2)负责建立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意见;

3)负责城镇供气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4)组织全市范围供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指挥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镇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负责核实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情况;

8)组织事故的调查。

  2.1.2.4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1)指挥事故发生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城镇供气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指挥全市各地城镇供气系统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3)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

  2.1.2.5计划财务科

1)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和应急资金的申请工作;

2)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供气系统应急资金的拨款工作。

  2.1.2.6勘察设计科

1)指导事故发生地城镇燃气供气系统重建规划工作;

2)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2.7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各县(市、区)实施技术支持。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加气站等安全事故的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2.2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一般事故或较大事后,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单位和燃气事故救援专家小组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属地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事发地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中华救援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由各有关单位推荐,由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燃气事故进行调查。

8)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公共事业、民政、街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9)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市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市住建局牵头,燃气企业、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各新闻媒体组成,必要时可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或指导。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客观的报道和信息发布;根据要求编写事故救援相关的信息快报和工作报告等。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 (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2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3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区(开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住建局、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外,还应立即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4.2信息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要直报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

  4.2.2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或110、119报告,接到报告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级别。

2)现场事故确认后,接警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应当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燃气事故,现场情况核实确认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

4)发生一般或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启动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4.3分级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本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2应急响应要求

  Ⅳ级响应: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镇、燃气管理、公安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Ⅰ级、Ⅱ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上报至省有关部门后,指挥部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各项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街镇、市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4指挥和协调

  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提出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

  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应急处置

  4.5.1前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5.2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住建局分管燃气的副局长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消防、燃气管理部门等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搞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5.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泄漏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与现场物质相适应的防护服(防静电服、防火服等)。

  4.5.4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5.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或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燃气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泄漏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住建局负责宣传的部室具体协调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宣传部或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等工作。

  4.7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省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视事故的响应级别分别上报: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还需报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政府。

  一般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宣布,较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宣布,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市应急委员会或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由相关单位宣布,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燃气突发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同时报市应急委员会。

  5.2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3保险赔付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5.4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燃气突发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为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住建局有关部室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燃气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力量。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6.4应急资金保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常燃气应急工作预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作出预算,经审定后,政府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财政部门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费用依法进行核销。

  6.5应急装备保障

  燃气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抢险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小型挖掘机、应急抢修车、泄漏检测仪、潜水泵、燃气抢修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6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进行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协调省、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8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住建局和燃气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加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救援物资保障

  燃气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当地常备物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市、县(区)、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报请市应急委员会进行协调。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

  6.12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各相关部门、燃气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燃气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燃气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燃气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要拟定城镇燃气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在相关部门、单位和燃气企业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所辖区域的实际,各燃气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2预案修订

  下列情况,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预案应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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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