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2026〕延房金执字05-002号
子长市民泰矿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职工谢光芹(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xxxx0632)在职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及个人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长管理部为职工谢光芹办理补缴公积金事宜,个人应补缴29,310.67元,单位应补缴70,345.60元,合计应补缴99656.27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张 霞 薛清樾 联系电话:0911-2643887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 10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