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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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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66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御足泉足道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
马鞍山市雨山区御足泉足道馆 |
92340504MAD6CEHM8W |
陈仕珍 |
经查,1.当事人美团店铺“御足泉足道馆(万达金街店)”销售的产品标题“祛湿排毒热炙膏”,其中广告语中含有“祛湿排毒”字样。实物产品为“热炙康保健膏”,经查看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标注产品保健作用为:“适用于缓解因劲、肩、腰、腿、膝、关节部位疼痛引起的筋腱、肌肉、骨骼酸痛、麻木不适的亚健康人员,通过热敷不适部位或相应穴位,具有促进健康和保健的作用”。当事人承认“祛湿排毒”功效,没有相关科学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产品,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描述。 2.当事人美团店铺御足泉足道馆(万达金街店)”于2025年6月份开始运营,自行制作、并通过美团平台发布商品链接广告内容,并向美团平台交纳59.27元技术服务费(包含广告费)。故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为59.2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7.81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雨山区御足泉足道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2026/10/20 1.4k 阅读 8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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