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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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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67号 |
方丽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方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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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丽霞 |
经查,当事人在湖南西路九区道口流动摊点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烟草制品由当事人从南京市铜井镇其他商店购买,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售出购买来的烟草制品。根据市烟草局《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皖烟价鉴字【2026】16164号)核定涉案卷烟价格是4060元。综上所述,本案的违法经营总额为4060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12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方丽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6/10/20 1.7w 阅读 53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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