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16-00100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10-20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文号:鹤政规〔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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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6-10-20 10:24
鹤政规〔2016〕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围绕“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的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 工作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执行国发〔2015〕62号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工商登记审批和监管事项以及《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
1.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由其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监管,并积极运用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手段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予以查处。
2.制定部门监管方案。各部门要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一般经营事项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初期核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许可审批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方案的制定范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对照但不限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法律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监管办法。监管事项较多的部门可根据部门监管实际将监管办法汇编成册。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应实施监管的事项,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并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监管办法或汇编。(此项工作由法制办、编办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本辖区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正确处理信用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关系,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既要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限制等信用约束,更要依法查处、取缔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回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及时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强化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置。
(三)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整合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备案、年度报告、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废银行债务、税收违法等失信信息,并采集、整理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市信用办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信用黑龙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构建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1.实行“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二是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审批和监管信息。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三是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2.实行“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报送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执行。具体操作执行《鹤岗市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 工作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执行国发〔2015〕62号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工商登记审批和监管事项以及《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
1.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由其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监管,并积极运用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手段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予以查处。
2.制定部门监管方案。各部门要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一般经营事项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初期核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许可审批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方案的制定范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对照但不限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法律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监管办法。监管事项较多的部门可根据部门监管实际将监管办法汇编成册。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应实施监管的事项,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并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监管办法或汇编。(此项工作由法制办、编办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本辖区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正确处理信用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关系,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既要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限制等信用约束,更要依法查处、取缔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回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及时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强化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置。
(三)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整合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备案、年度报告、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废银行债务、税收违法等失信信息,并采集、整理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市信用办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信用黑龙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构建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1.实行“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二是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审批和监管信息。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三是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2.实行“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报送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执行。具体操作执行《鹤岗市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对照本部门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各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修订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和选择执法检查人员,隔离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并对两类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保证随机抽查达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样本,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四是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是否抽查和抽查频率的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并根据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落实《黑龙江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事项目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投资融资、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财政资金扶持、招标投标、新增项目审批、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广“红名单”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对守信主体实行表彰奖励、优先扶持等激励措施,通过守信激励措施的正面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5.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机制。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管辖的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部门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加强沟通协调,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其他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纠正。
(五)形成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律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行业自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为行业协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市民政局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监督。整合和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宣传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推动市场社会化监管,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产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法律服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处置,加强司法救助,畅通市场主体间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杨贺新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负责筹备召开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议。
市委编办负责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名库管理,协调解决部门监管职责争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审核各部门“双公示”目录。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沟通,负责督办、汇总、上报、通知等工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组提供服务。
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本部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组织、督促和检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保障,切实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抓出实效。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律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行业自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为行业协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市民政局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监督。整合和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宣传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推动市场社会化监管,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产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法律服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处置,加强司法救助,畅通市场主体间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成立鹤岗市人民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杨贺新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负责筹备召开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议。
市委编办负责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名库管理,协调解决部门监管职责争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审核各部门“双公示”目录。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沟通,负责督办、汇总、上报、通知等工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组提供服务。
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本部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组织、督促和检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保障,切实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抓出实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努力建立本部门依法、有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利用主流媒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政府各部门以及监管执法人员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适应新的监管模式,促进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政府监管方式改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平稳有序开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落实改革措施、执行许可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5日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平稳有序开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落实改革措施、执行许可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