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想着逮几只野鸟,没想到现在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掏钱赔偿生态损失,真是悔不当初。”面对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讯问,吴某满是懊悔。
太子河区夹河湿地,河道蜿蜒、芦苇丛生,水域、滩涂、林地交错分布,是重要的鸟类栖息、中转和迁徙地。每到春秋迁徙季,大批野生鸟类都会来此觅食、休憩。近年来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来此落脚的鸟越来越多,老百姓站在家门口就能欣赏到自然美景。
然而,这份和谐却被一些人打破。居住在夹河湿地附近村落的吴某,平日里闲来无事,一直有捕鸟的念头。在其固有认知里,捕捉几只野外小鸟算不上什么大事,更谈不上触犯法律。去年9月,吴某在未取得任何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购置捕鸟网具,还专门买来黄雀作为“鸟引子”,在自家后院布设捕鸟网,企图诱捕过境野生鸟类。
野生鸟类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张网捕鸟,不仅伤害飞鸟个体,更会破坏局部生物链,干扰迁徙鸟类正常栖息繁衍,对湿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案件线索由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后,公益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介入,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梳理固定物证、证人证言,并实地前往案发现场、夹河湿地河滩开展现场勘查。办案检察官表示,很多人觉得抓几只小鸟是小事,殊不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既触犯刑法,同时还会造成公共生态利益受损。办理这起案件,不能只简单一诉了之,既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还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侵权人为生态环境的损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准确核算生态损害价值,检察机关与专业机构对接,对本案非法捕猎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一万两千余元,该笔赔偿金专门用于夹河湿地鸟类栖息地修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该案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上,吴某当庭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某为自己心存侥幸的捕猎行为付出了刑事与民事双重代价。
一纸判决虽让破坏生态者付出应有代价,但个案惩处远远不足以守护整片湿地。夹河湿地跨度长、沿岸点位分散,部分偏僻河滩、村落后院隐蔽区域仍存在非法捕鸟风险隐患。为此,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公安局等多家行政主管单位,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出河道范围广、隐蔽点位多、日常巡查存在盲区,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部门之间线索互通不够及时等短板。经过多轮会商研讨,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会签相关文件,重点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实地勘查核验、工作信息互通、普法宣传常态化四项核心工作制度,构建起“检察+行政”协同守护湿地野生动物的制度框架。
依托常态化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各单位将生态保护关口前置。检察机关聚焦湿地隐蔽风险区域开展专项排查巡查,主动摸排非法捕猎、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线索;各行政监管单位常态化开展辖区内湿地沿岸、村落林地、偏僻水域等重点区域自查自纠,重点清理整治各类非法捕猎器具。检察发现监管线索可直接移送行政监管单位,行政监管单位在巡河中发现公益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也会第一时间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实现早发现、早处置,变事后办案追责为事前排查防范,最大限度从源头防范非法捕猎行为发生。
案子办结,但司法保护并未画上句号。除了线下村镇宣讲,检察机关还联合乡镇,在沿河村口公告栏、河滩出入口张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海报,线上借助本地新媒体平台推送案例,拓宽普法覆盖面,让野生动物保护理念走进千家万户,调动群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防护网。
未来,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联动相关部门,并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实落细会签的协同保护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河防护,紧盯湿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风险隐患,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以检察履职守护夹河湿地水清岸绿、飞鸟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