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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

2024/05/26 1.2w 阅读 451 点赞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监督工作内容:

(一)进行调查核实;

(二)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进行通报批评;

(四)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不可抗力的事由。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第八条 决定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应当载明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理由、依据,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九条 被申请人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核实,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同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内容和被责令履行的最后期限;

(二)不执行《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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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