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通知》,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缓缴范围
缓缴适用于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三、待遇享受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
四、办理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由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所属企业划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