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充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不断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