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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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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珠山区蓝洲家具商场

法定代表人:蓝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03L613214415

邮编:333000  

住址: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洋湖村瓷源路东侧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对珠山区蓝洲家具商场涉嫌在景德镇新闻传媒集团融媒体中心办公家具(异形定制部分)采购项目中相互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景德镇新闻传媒集团融媒体中心办公家具(异形定制部分)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和景德镇华耀瓷木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页码编号呈现连续性,同时提供的家具清单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珠山区蓝洲家具商场处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2173.8(贰仟壹佰柒拾叁元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2173.8元百分之五:108.69(壹佰零捌元陆角玖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缴纳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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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