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19-00101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9-11-23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 文号:鹤政规〔2019〕10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2019-11-23 09:42
鹤政规〔2019〕1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辖区范围内的主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区、各相关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鹤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鹤岗市辖区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3.
鹤岗市辖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等建筑物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文字解读:关于《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通告》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