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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2019/11/23 8.9k 阅读 405 点赞
  • 索引号:230400000-2019-00101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9-11-23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 文号:鹤政规〔2019〕10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2019-11-23 09:42

鹤政规〔2019〕1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辖区范围内的主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区、各相关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鹤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鹤岗市辖区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2.鹤岗市辖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3.鹤岗市辖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等建筑物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4.鹤岗市辖区灌区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文字解读:关于《市辖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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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