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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7/02 1.1w 阅读 309 点赞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工作,促进相关经办流程、申请材料等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7号)、《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医保发〔2025〕9号)、《湖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湖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等信息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 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药品经营范围、银行账户等信息的。

二、变更流程

(一)变更申请

定点医药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上述信息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已实现线上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线上申请。

(二)变更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对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变更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变更要求或填报信息有误的,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已实现线上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线上受理。

(三)变更要求

定点医药机构法人代表(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需接受医保部门的专项稽核,经专项稽核并按协议履行稽核结果后方可变更备案。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信息需要进行现场核定的,经办机构在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展现场核定。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地址的(医保协议中规定申请备案的情形除外),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完成变更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现场评估申请。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中的评估指标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恢复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合格的,终止医保协议。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维护。定点医药机构需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对变更事项进行更新维护。

(二)经办机构及时更新审核。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信息更新无误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成相关更新和审核操作。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