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资市场生产经营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铁岭乡村振兴发展,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对坑农害农、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秩序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予以公布。
1.昌图县某兽药商店经营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案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昌图县某兽药商店经营的“氟苯尼考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催情散”和“板蓝根注射液”四种兽药没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铁岭市银州区某食杂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5年9月,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在铁岭市银州区某食杂店购买的“青蛙杀手蝇香”产品的登记与防治对象不符,“强力蚊蝇香王”农药登记证号不存在。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经初步核实后,依法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青蛙杀手蝇香”、“强力蚊蝇香王”两款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蚊蝇香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商店属于经营日杂商品的商店,对农药经营知识没有专业了解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且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品种较少、数量少,在被立案调查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
3.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6月,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交办案件,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品种不明的原料玉米种子后,使用本公司种子包装进行加工并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种子属于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作物种子部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版农业部分)》规定,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不予吊销当事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辽宁某生物肥业开发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线索通报,辽宁某生物肥业开发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甜如蜜牌氨基酸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初步核查,铁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甜如蜜牌氨基酸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5.铁岭市某健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铁岭市某健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再次检查,该合作社仍然没有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