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审批2024年呼伦贝尔农垦莫拐农牧场有限公司四队、五队0.6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莫公司函字〔2026〕27号)。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问题,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一)、(五)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