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救助管理体系,落实救助管理职责,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和人性化的救助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医疗救治、回归安置、基层救助服务、违规乞讨治理、源头预防治理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应助尽助。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如果受助人员(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确保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三)先解救、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坚持“先解救、后救助”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区)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将专项救助经费、机构工作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首接负责原则。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首接人员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六)部门协同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公安、城管、卫生计生、财政、交通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市救助管理站要建成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配备不少于16名专职工作人员;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要分别建成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配备不少于8名专职救助管理人员;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要建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救助管理人员。各地要按街道(乡镇)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社区(村),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预防救助机制。摸清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情况。积极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加强帮扶力度,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为他们提供政策性临时救助。各县(区)要成立民政、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联合执勤的常态街面救助巡查组,负责对辖区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以及城郊结合部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将愿意接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本级救助管理站。同时,对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要成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共同参与的志愿者救助队,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救助点和社区(村)咨询服务点的作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就近、就地、就便得到及时救助。各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城管大队、环卫所、定点医院、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都要明确1名同志为救助管理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救助工作;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规范站内服务和管理,维护受助人员权益,指导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畅通返乡渠道,妥善做好本辖区流出人员的返乡接收及安置工作;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的甄别救治工作;坚持“先解救,后救助”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强化街面巡防工作力度,协同城管、民政部门开展街面巡查专项行动,做好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救助和解救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法处置;严厉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流浪乞讨人员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属于救助对象的,送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公安机关要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对扰乱救助管理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为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做好身份信息查询、DNA及指纹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比对等工作,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给救助管理站;为政府安置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城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劝阻和处置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或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在城区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告知牌;鼓励和引导环卫工人参与街面巡查救助工作。
(五)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设置救治病房,相关定点医院不得拒收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杜绝放弃救治的现象。
(六)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将受助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托养照料等专项救助经费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人社部门要为流浪乞讨返乡成年人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就业创业;为安置落户的滞留人员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做好非宿迁籍务工不着困境人员的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交通系统相关平台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引导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司机、车站安保人员提供救助线索;协助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优先购票、进站、上车等服务,为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便利。
(九)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等主流媒体作用,做好救助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街面巡查救助服务,告知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公安110、救助站值班电话,或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倡导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夜间安保、热心市民等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动员全社会为救助站的滞留人员寻找家人,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相关奖励政策。
(十)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要规范做好站内受助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寻亲服务、护送返乡、托养照料等工作。要强化安全防范和安保检查,确保站内安全,对受助人员违反站内管理规定的行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制止。积极做好受助人员的身份信息核实、护送返乡及转移安置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疾病患者进行身份甄别和确认;对因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救助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并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对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民引导、护送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来救助管理站的,应予以接收和救助;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倡导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夜间安保等人员做好发现报告、街面劝导、护送救助等服务;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
五、工作内容
(一)街面救助。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要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就近的救助管理站点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救助: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要第一时间拨打110,由公安机关接警处置或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性救助。
2.发现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人员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或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救助服务。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急症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传染病人等,应当及时拨打120,就近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诊断。
4.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或街头巡查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人员,应立即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期间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疑似精神障碍症状,应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救助管理站可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措施。
5.发现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置。
(二)疾病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负责将其护送到或通知有关部门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定点医院接诊后负责通知所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对病人身份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建立专用病例档案,并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报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被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定点医院必须接诊救治,相关费用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结算。
(三)照料安置。民政部门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救助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1.开展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如果缺乏护理、康复等专业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场所、开展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由其承担站内照料工作,形成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制定照料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考核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护理机构负责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康复训练等具体照料服务的运行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2.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因救助管理机构现有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要按照民政部发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民政部公告第346号)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审慎选择在资格资质、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能满足滞留人员服务需求的托养机构并签订托养协议。
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
4.做好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流浪乞讨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区域联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县级民政部门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照料。各地要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形成渠道畅通、资源共享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网络。
(二)建立服务网络制度。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街道(乡镇)要及时掌握本地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大监管、早期预防、干预和帮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三)建立联动巡查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四级联动机制。建立市、县(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和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配合的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多元救助”的运行工作机制,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调度、资源共享”的“大救助”工作格局,将健全完善后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纳入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主动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街面巡查工作,成立联合巡查队伍,重点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废弃房屋、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由救助管理站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对智力或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
(四)建立问责及奖励制度。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致使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转载自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