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深入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12/26 2.4k 阅读 130 点赞

一、救助对象

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抢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二、救助内容

为自愿受助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寻亲服务、托养照料、返乡救助等服务。

三、专项救助行动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没有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二)辖区管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救助区域范围由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分别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源头管控、街面巡查、救助服务等工作,苏宿工业园区、市软件产业园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分别由宿城区、市湖滨新区负责。

四、专项救助相关要求

(一)街面巡查救助。街面巡查救助由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多部门联合进行。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就近的救助管理站(点)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救助:
  1.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第一时间拨打110;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接警处置,就近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性救助。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人员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救助服务。
  3.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症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传染病人等,应当及时拨打120,就近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诊断。
  4.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或街头巡查时,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立即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期间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疑似精神障碍症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

5.发现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10,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提供多种救助渠道。救助管理机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来站求助人员的救助服务和站外救助线索的及时响应。在流浪乞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增设临时救助点或临时避寒场所,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就近求助避寒。对不愿来站的流浪乞讨人员,留下必要御寒物品,告知他们求助方式。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本次活动注重发挥环卫工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司机、夜间安保人员等作用,动员他们参与到街面救助工作中,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官方微博等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并对参与救助活动实行奖励,即发现、报告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人员,并由当地救助站到场接收的,每次给予奖励30元;主动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每次给予奖励50元,使需要救助的人及时得到救助服务。

(市民政局 救助管理站 0527-8423674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