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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系列典型案例(三)

2024/08/14 1.6w 阅读 367 点赞


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民生保障政策,可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除群众就医后顾之忧、抵御疾病风险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局征集系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真实案例,通过身边人讲述身边事的方式,动员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让健康生活更有保障。


案例: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当员工以多发一点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要提高警惕,贪小便宜可能会吃大亏!最近我市一家企业因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陷入尴尬处境,离职员工要求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高达16万元!

杨某是我市某企业员工,在企业与他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但杨某认为工资太低,主动要求企业将应缴的保险金直接发到他的工资中。于是,企业和他达成口头约定,将保险金以“补贴”的形式发放到他的工资中。时间过得很快,杨某到了退休的年龄。当他看着身边的同事人人都享受着职工医保带来的福利,月月还有一定额度的医保个账可以使用,很是羡慕。于是杨某以企业未替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杨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对于这样的裁定结果也是有心理准备的,但如此高额的保险补缴费用,真是后悔当初的行为,应该依法依规给员工参保,不仅是维护员工权利,也是在维护企业利益!”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的下个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义务和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或放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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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