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人、社会各界人士: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保命钱”。欺诈骗保行为,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欺诈骗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现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欺诈骗保线索公告如下:
一、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个人有下列情形: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应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可通过下列任一渠道举报。
(一)电话举报:0527-84368059。
(二)现场举报: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11楼1109室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处。
(三)信函举报:
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11楼1109室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处收,电话:0527-84368059,邮编:223800。
(四)邮箱举报:jjjdc11@163.com。
三、举报奖励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四、其他说明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