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呼伦贝尔市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07年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进行修正,对规范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新时代湿地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自治区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2024年自治区林草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8月,自治区林草厅、司法厅组成立法调研组来我市开展实地调研。就《条例》的修改,听取了我市相关部门和额尔古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已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列为审议项目。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时,不搞与国家、自治区“同口径”立法,要做到切口小、规范内容单一,避免重复立法,因此,我市不宜制定与自治区“同口径”立法。我们会持续关注自治区条例制定工作的后续进展,待《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重新公布后,积极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地方立法工作。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9日
签发人:孟青海
承办人:杨婷婷
电 话:0470-821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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