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调整文件中退职人员的办法调整相应待遇。
二、按照省调整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第2点规定,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20元的,再增发80元,增发后的调整标准不超过220元。
三、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75、8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的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比照省调整文件高龄人员中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增发养老金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
四、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调整增加额按“见分进角”办法确定。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调整工作,由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专门工作办公室另行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