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六批之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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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消费、特色产业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持续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守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万创轴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6年10月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万创轴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轴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1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单位现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店内待售的涉案轴承为2016年左右从河北邢台市、山东聊城市烟店镇轴承集市上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轴承的进销货记录。经执法人员确认,涉案轴承系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聚焦流通领域“零散购假、无据可查”的商标侵权问题,针对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零散购进侵权商品的行为,明确“无合法来源”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督促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筑牢知识产权合规防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晏家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5月1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晏家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各类标签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印有“汉源花椒”字样的各类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汉源花椒”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生产花椒油的花椒原料从江苏购进,供货方声称为汉源花椒,当事人未经核验,便在设计标签时印制汉源花椒的字样,用于其花椒油的生产销售。经向“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发函协助调查,其回复确认未授权当事人及供货商使用“汉源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结合“汉源花椒”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产地信誉与品质属性,对当事人仅使用“汉源花椒”字样的违法行为,认定标识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相关经营者守牢合规经营底线。

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弘双商贸有限公司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案

2026年7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弘双商贸有限公司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书的相关要求,依法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开展行政调查。经查,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徽采商城有3笔成交采购合同文书中7款商品名称使用“逐鹿中原”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7款商品来自“逐鹿中原”商标权利人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逐鹿中原”商标授权委托人认定当事人已销售的涉及“逐鹿中原”标识的商品非其公司生产销售,其公司并未将上述涉及商品授权第三方生产,未授权当事人使用“逐鹿中原”注册商标。本案违法经营额为71644元,违法所得为15326.86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属于检察机关反向移送的行刑衔接案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其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作行政处罚。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公检法协同联动的执法成果,有效堵塞“刑事不追责、行政不处罚、违法无代价”的监管漏洞,以此告诫广大经营者敬畏法律红线、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