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18-00100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8-12-19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 文号:鹤政规〔2018〕10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8-12-19 16:41
鹤政规〔2018〕1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
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6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的原则
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要坚持“依法自治、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简化程序,明晰责任、审批用印”的原则。既要体现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又要增强职责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的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居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政务、事务、财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布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范围。在全国其他地市未全面取消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之前,对于我市居民到其他地市办理异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其他地市确有要求的,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特例出具证明。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规范
(一)规范印章制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所属街道(乡镇)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申请补发。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其之前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二)统一印章制式。社区居委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向右环形排布。印章五星上方刊“鹤岗市xx区(县)xx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方刊“xx社区居民委员会”,字体为宋体。(详见附件2)
(三)严格用印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式或表决后盖章。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和使用印章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和依据,社区居委会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用印。对违反程序规定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绝用印。社区居委会用印证明事项,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完善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用印登记簿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为社区居民出具的证明事项,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事由、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按照《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五)加强规范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未经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社区居委会印章不得私自带离办公室。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六)建立责任机制。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辞退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的要求,由市民政局牵头,对我市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
(一)清理的依据和原则。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7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无谓证明征求意见的通知》(黑政转办函〔2017〕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五个一律”的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即: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2.凡是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
3.凡是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
4.凡是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一律取消。
5.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取消。
社区居委会不得再出具应由其他单位、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件丢失等证明。
(二)清理及保留事项。我市现有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使用印章事项78项,其中有34项是省有关文件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其余证明事项在优化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服务的基础上,全部取消。(详见附件1)。
以后凡需新增或减少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由所涉及事项或内容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依据,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并及时调整《保留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目录》和《取消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目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协同推进,将其作为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专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抓好推进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地生效。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长效的督导机制,定期督查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不按规定使用印章或再度出具省、市文件已明令取消的证明事项的情况发生。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清理规范后的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并积极帮助协调相关事宜,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落实到位。对社区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员出具,社区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坚决杜绝以取消社区出具证明为由,不予办理现象的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规范清理证明事项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两县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取消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目录
2.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印模样式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1
取消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事项目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社区证明的事项 |
出具该证明的用途 |
|
1 |
城乡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 |
未参加换届选举证明 |
用于在居住地申请参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
|
2 |
多部门 |
家庭困难证明 |
用于申请社会救助、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等 |
|
3 |
多部门 |
居住情况证明 |
用于办理与居住状况有关事宜 |
|
4 |
多部门 |
政审证明 |
用于办理入职、入党等的政审 |
|
5 |
卫计委 |
居民家中死亡居住证明 |
用于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民用房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
用于办理工商执照 |
|
7 |
保险公司 |
车辆意外损坏证明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
|
8 |
保险公司 |
出险及相关事宜证明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
|
9 |
卫计委、保险公司 |
意外伤害证明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或医保报销相关事宜 |
|
10 |
保险公司等部门 |
无父母证明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
|
11 |
保险公司等部门 |
无子女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
|
12 |
保险公司等部门 |
无配偶证明 |
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
|
13 |
多部门 |
居住时间证明 |
用于办理诉讼离婚、外来人口购买商业险等 |
|
14 |
银行等部门 |
监护人证明 |
用于补办银行卡(折)等事宜 |
|
15 |
法院 |
生育几个子女证明 |
用于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事宜 |
|
16 |
法院 |
失踪或离家出走证明 |
用于办理诉讼离婚、财产继承等 |
|
17 |
法院 |
分居情况证明 |
用于办理诉讼离婚 |
|
18 |
法院 |
共同居住时间证明 |
用于办理遗产继承等事宜 |
|
19 |
法院 |
房屋过户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
|
20 |
区法院 |
人员身份证明 |
用于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人员相互之间关系 |
|
21 |
多部门 |
同一人证明 |
用于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相互之间登记姓名不符时证明是同一人 |
|
22 |
法院等多部门 |
夫妻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事宜 |
|
23 |
法院、公证处等多部门 |
家庭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遗产继承、医保报销、银行贷款、存款提取、房屋产权过户等事宜 |
|
24 |
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出国留学时办理公证 |
|
25 |
公安局 |
事实婚姻证明 |
用于办理落户 |
|
26 |
公安局 |
监狱探视证明 |
用于探视监狱在押人员 |
|
27 |
公安局 |
暂住证明 |
用于办理暂住证 |
|
28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现居住人口数量证明 |
用于办理按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缴纳水费 |
|
29 |
残联、棚改办 |
残疾位置、程度证明 |
用于领取燃油补贴、以车代步、改一层楼梯 |
|
30 |
社保局(医保局) |
外地探亲证明 |
用于办理医疗保险报销 |
|
31 |
民政局 |
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 |
用于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高龄津贴 |
|
32 |
区民政局 |
符合低保条件证明 |
用于跨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
|
33 |
区民政局 |
结婚时间证明 |
用于补办结婚证 |
|
34 |
区民政局 |
共同居住证明 |
用于补办结婚证 |
|
35 |
区民政局 |
未享受低保证明 |
用于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
|
36 |
区民政局 |
证件日期不符证明 |
用于身份证与离婚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时办理结婚登记 |
|
37 |
多部门 |
配偶无固定工作 |
用于办理生活补助等事宜 |
|
38 |
武装部 |
入伍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时享受优惠政策 |
|
39 |
武装部 |
退役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时享受优惠政策 |
|
40 |
各种基金会 |
患者贫困证明 |
用于办理生命转基因患者援助项目 |
|
41 |
幼儿园 |
祖孙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学龄前儿童入园 |
|
42 |
外地教育局 |
本地无人照顾证明 |
用于异地办理适龄儿童入学 |
|
43 |
教育局 |
租住证明 |
用于办理适龄儿童入学 |
|
44 |
教育局 |
参加社会实践证明 |
用于证明学生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 |
|
45 |
多部门 |
无工作证明 |
用于就业、救助或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误工费赔偿 |
|
46 |
多部门 |
从未就业证明 |
用于就业、救助或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误工费赔偿 |
|
47 |
住房保障局 |
产权归属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
|
48 |
住房保障局 |
房屋具体委组证明 |
用于办理新版房屋产权证 |
|
49 |
外地住房保障局 |
婚育证明 |
用于办理异地买房、落户事宜 |
|
50 |
多部门 |
委托证明 |
用于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 |
|
51 |
教育局 |
创业证明 |
用于领取学校发放的创业补贴 |
|
52 |
异地卫计委 |
流动人口证明 |
用于办理外地暂住证 |
|
53 |
异地医保局 |
在本地住院证明 |
用于办理医保报销相关事宜 |
|
54 |
卫计委 |
住院证明 |
用于复印住院病历 |
|
55 |
卫计委、残联 |
有暴力倾向证明 |
用于精神病院入院或办残疾证 |
|
56 |
卫计委、残联 |
有精神病证明 |
用于精神病院入院或办残疾证 |
|
57 |
残联等部门 |
没有自理能力证明 |
用于办理残疾证等事宜 |
|
58 |
卫计委 |
流产证明 |
用于到医院做人工流产 |
|
59 |
多部门 |
证件、票据等丢失证明 |
用于补办各种证件、卡(折)、票据等 |
|
60 |
市场监督管理局、棚改办 |
商服使用证明 |
用于办理工商执照或房屋拆迁 |
|
61 |
市场监督管理局、棚改办 |
经营性用房证明 |
用于办理工商执照或房屋拆迁 |
|
62 |
市场监督管理局、棚改办 |
无产权证证明 |
用于办理工商执照或房屋拆迁 |
|
63 |
棚改办 |
房屋已拆迁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4 |
棚改办 |
房屋未动迁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5 |
棚改办等部门 |
房屋位置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6 |
棚改办 |
房屋买卖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7 |
棚改办 |
房屋翻建证明 |
用于房屋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符时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8 |
棚改办 |
房屋有无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69 |
棚改办 |
历史遗留问题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70 |
棚改办 |
分户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71 |
棚改办 |
70岁以上老人与家人共同居住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
|
72 |
棚改办 |
房屋更名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
|
73 |
龙煤鹤矿公司 |
无涉爆记录证明 |
用于龙煤鹤矿公司火药工上岗 |
|
74 |
企事业单位 |
独生子女证明 |
用于办理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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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企事业单位 |
配偶无取暖费补贴证明 |
用于申请单位取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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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用工单位 |
失业、无业证明 |
用于办理就业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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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用工单位 |
无劣迹证明 |
用于就业、应聘等的政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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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外地用工单位 |
空挂户证明 |
用于外出务工 |
注:以上社区证明按照“五个一律”原则进行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凡是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取消。
附件2: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印模样式
文字解读: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