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83003/2026-17196 | 发文单位 | 武汉市公安局 |
|---|---|---|---|
| 文 号 | 武公规[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1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3C认证,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电动自行车登记种类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补换牌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负责办理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设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或电子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发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的相关信息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及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申请资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监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行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需交验车辆的提供车辆,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照受理、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购车日期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应查验车辆基本信息、外观特征、功能结构、技术参数等项目,核对车辆型号、商标或制造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确认电动自行车3C认证信息、车辆驱动方式、蓄电池类型以及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安装北斗模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一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事项: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
(二)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颜色;
(四)号牌号码;
(五)蓄电池种类;
(六)是否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
(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可以提供办理电动自行车预查验、信息预录入等服务,便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一站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
(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
(四)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属于更换电动机、改变车身颜色、使用性质的,还应当交验车辆;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第十五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后,应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转让登记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申请转让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转让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
第十八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后,应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转让信息,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因车辆不再使用,车辆所有人自愿注销的;
(二)车辆灭失的;
(三)车辆因故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且需在异地办理登记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第二十条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三)属于车辆所有人自愿注销的,还应当提交注销牌证书面申请;
(四)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电动自行车灭失的书面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六)车辆号牌灭失、遗失或损毁的,还应当提交号牌灭失、遗失或损毁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后,应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补换牌证登记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遗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补换牌证登记后,应审查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补换牌证信息,补发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不变。
属于补换号牌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有效期为十五日的《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凭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未领取正式号牌前,应当随车携带临时号牌凭证上路行驶。
第七章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锁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凭证。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六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解锁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身份证明、确认车辆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解锁信息,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换牌证登记,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除转让登记之外的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1.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车辆所有权转让证明是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规定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十五日”“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武公规[2021]1号)同时废止,按照原规定号牌和行驶证已经达到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本规定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