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民规〔2025〕1号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市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宿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迁监管分局
2025年11月3日
宿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备案管理
第一条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鼓励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确需开展预收费业务的,应当于开展业务前(已开展预收费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在可承接全市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与备案地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附件1),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管收取的押金、会员费。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机构应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其账户开立、使用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条养老机构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后,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宿迁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附件2);
2.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4. 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 预收资金保障凭证(实行资金存管的,提交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冲抵全部或者部分预收资金的,提交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材料);
6. 本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7. 备案承诺书(附件3)。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实施分科目管理(本办法实施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在备案时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
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质押。
第四条存管银行应及时向养老机构和缴费人出具收款凭证,确认资金到账信息,规范办理养老机构预收费缴存至专用存款账户。转账缴存应确保资金来源可追溯,禁止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预收费资金。
第五条存管银行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信息,定期向养老机构提供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对账单。在取得养老机构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对账单涉及的账户信息同步发送至养老机构属地的民政部门。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预收费用,通过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发起用款申请,填写资金使用说明,上传有效凭证,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合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取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同时也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八条存管银行应当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余额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测。
(一)风险保证金监测。存管银行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留存进行监测,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留存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近三年预收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总额计算)或低于该账户上年末余额的20%。如出现低于上述指标的情形,存管银行要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同时停止办理退费以外的资金支出。
养老机构需要调整风险保证金最低数额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净额)、重新核算填报的《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备案地民政部门将重新核定的金额提供给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据此调整风险保证金最低数额。
(二)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存管银行在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出(单日超过5万元,一周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频繁(连续三天)且大金额的与个人账户进行往来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或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正常押金、会员费使用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不受上述额度限制,但需备案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存管银行进行拨付。
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资金异常流动情形。
第九条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事项,在门户网站、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预收费监督举报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
第十条各县(区)民政部门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预收费业务、协调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列入失信名单等。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转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部门协同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明确收费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宿迁市民政局,未尽事项由宿迁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或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