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标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24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2〕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1〕83号)等文件规定,统筹考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等特困群体保障标准提标工作,形成本次提标方案。
二、涉及群体范围
本次提标针对我市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具体包括:农村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三、保障标准
经过本次提标,市区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300元、6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700元、7400元;市区的城市“三无”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0元;市区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分散供养孤儿标准分别由现行每人每月1740元、1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80元、1220元。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上述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标准将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可参照市区标准自行制定各特殊困难群体的提标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