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根据《宿迁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宿民发〔2018〕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六章十六条,在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纪守法、诚信自律、未发生失信信息、获得良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等惩戒措施。
三、监督与责任追究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黑名单”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管理该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核实后将予以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社会组织“红黑名单”不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