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委有关部委办,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538号,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考核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所属事业单位通过公正规范、扎实有效的考核手段,不断提高年度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以切实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工作。
二、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严格执行考核程序,结合平时考核,规范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要通过年度考核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重点强化“以工作实绩评价人、使用人”的考核工作导向,年度考核结果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工资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优秀等次人员的产生,要向单位主体岗位、一线岗位倾斜,要在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中合理分布,其中,管理岗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岗位人员总数的1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含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并不得挤占职工的优秀等次名额。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7人以下的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宿人通〔2007〕4号文件规定,即按系统(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多个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联合计算或跨年度累积计算,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数量。
三、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3年度内受到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须为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下同。在审核备案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其优秀等次比例可在15%的基础上提高2%;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在15%的基础上提高3%;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在15%的基础上提高5%。事业单位获得多次表彰的,只统计其中最高的一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获得的表彰,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优秀等次比例提高,最高不超过20%,且须事前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凡未经事前沟通同意,单位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其考核结果一律不予承认、不能备案,相关遗留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年度考核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名额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名额须分开计算,不得混合使用。市委、市政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另有规定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对于受到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办理。同时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办理。
五、2013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于2013年2月底前结束。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扎口,在规定时限内按管理权限集中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核备案。事业单位填报《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请见附件2,下同)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均须分开填报,不得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填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请各县(区)于2014年3月底前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年度考核结果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一切工资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联系电话: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84368162,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84359272。
附件(请从市人社局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栏目下载、打印):
1、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538号);
2、年度考核用表(样表)。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