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劳资关系协调工作,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2年全省劳动关系工作要点》(苏人社函〔2012〕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街道(镇)、社区(村)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以及用人单位从事劳资关系协调工作人员持证(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上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对象
各街道(镇)、社区(村)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以及用人单位从事劳资关系协调工作人员。
二、申请考证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
(一)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6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三)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三、申报程序
街道(镇)、社区(村)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的申报程序:由社区(村)向街道(镇)申报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街道(镇)统一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从事劳资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申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考试与发证
(一)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申报材料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容完成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参加考试,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
(二)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部分,考试内容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个职业功能要求确定。具体内容:劳动标准信息收集,劳动标准应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协商筹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解释和实施情况收集;信息沟通管理、劳资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组织召开;员工申诉处理、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事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管理和案件信息统计分析。
(三)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均采用100分制。
(四)理论和技能考试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实施
2012年的考试鉴定工作由市局劳动关系处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为提升考试鉴定质量,各地应按照考试内容的要求统一对参加考试鉴定人员进行辅导与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人员,采取集中辅导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条件的人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集中上课40学时,个人自学80学时。
(二)江阴市、宜兴市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江阴、宜兴组织辅导与培训;市区参加考试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辅导与培训,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人员,辅导培训时间1天,培训费、材料费、考试费等预计每人350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培训费、材料费、考试费等预计每人1200元;辅导与培训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6月底前组织考试,7月份完成第一批发证工作。具体辅导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实施劳资关系协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高度重视抓好劳资关系协理员持证上岗工作。2012年,各街道(镇)、社区(村)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持证率要达到10%以上,至2015年底,力争全市所有街道(镇)、社区(村)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规模以上企业至少保证有1名人员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和单位实际,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增加工资待遇,鼓励其积极参与职业资格鉴定,进一步加强协理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下载):
1、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的证明材料;
2、无锡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3、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