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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全省第二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6/10/22 1.4w 阅读 513 点赞

今年以来,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持续加强农兽药全链条监管,扎实推进农药兽药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农兽药、违规使用禁限(停)用农兽药、人药兽用等突出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现遴选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庆市怀宁县查处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5年12月29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对怀宁县某家庭农场开展监督抽检,检出多西环素药残超标。经查,该家庭农场于2025年11月使用多西环素治疗养殖蛋鸡感冒等症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皖农法〔2015〕151号)相关规定,怀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阜阳市颍泉区查处胡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6年3月20日,颍泉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农资经营户胡某某经营氟草啶·精草铵膦(速普瑞)等3种农药,共计484袋(瓶),且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3种农药共520袋(瓶),已销售36袋(瓶)。2026年4月23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违法经营农药484袋(瓶)、罚款5000元和10年内禁止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淮南市寿县某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瘦肉精”使用案。2026年4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实验室开展的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结果显示,寿县某牧业公司尿液样品中,盐酸克仑特罗检测呈阳性,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26年4月8日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2026年4月9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将该涉案线索书面移送寿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案例四:安庆市岳西县查处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6年7月29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某家庭农场开展监督抽检,检出该家庭农场的鸡蛋多西环素药残超标。经查,该家庭农场因养殖的蛋鸡支原体感染,使用了兽药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2026年9月9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皖农法〔2015〕151号)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池州市东至县查处叶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2026年9月18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在东流镇进行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叶某某门店内堆放有兽药10种1339袋/瓶,且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叶某某自2024年起从湖北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及武汉某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兽药,加价30%后销售给周边养殖户。2024年到2026年期间,当事人花费214700元,分别从胡某、牛某、王某某和微信昵称“兽药”等处购买兽药,均加价30%销售,累计涉案货值金额为279110元(含现场查扣的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当事人非法经营兽药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滁州市定远县查处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劣质农药案。2025年7月,农业农村部对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的农药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其委托生产的农药样品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2026年3月,定远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委托生产的涉案农药共1600袋(30毫升/袋),货值32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50袋,其余1550袋已剪袋销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定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违法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阜阳市界首市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6年4月27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在界首市某乡镇查获当事人跨区域销售农药的行为。当事人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场所为阜阳市颍东区,在界首市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4月30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销售“巧丹利”噻虫嗪颗粒剂16袋,货值金额208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涉嫌无证销售农药。2026年6月1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马鞍山市雨山区查处某养鸡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2026年7月,马鞍山市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在某养鸡场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检时,在该养鸡场用药仓库发现一箱人用药品。经核查,该养鸡场将人用药品用于治疗其养殖畜禽的感冒病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关于“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明确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亳州市蒙城县查处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6年7月2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对蒙城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有9瓶甲维盐·氯氰(500克/瓶)、8瓶滴酸·草甘膦(200克/瓶)、10瓶胺鲜·乙烯利(30克/瓶)、3瓶敌敌畏(280克/瓶)、3瓶硝·烟·莠去津(150ml/瓶)、6盒氯氰菊酯(15ml/支,6支/盒),且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上述农药产品已部分销售,产生违法所得169元。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本案涉案农药货值金额总计440元,违法所得16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69元、罚款6000元和10年内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宿州市泗县查处王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6年4月24日,泗县农业农村局在草沟镇王某某处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1箱丙硫菌唑·戊唑醇(40克/100瓶)、1箱草甘异丙胺盐(200克/50瓶)、1箱丙唑福美双(200克/50瓶)、2箱吡唑醚菌酯·噻虫胺(160克+50克/25盒),且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134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以及《安徽省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9年)》之规定,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王某作出没收登记保存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500元和10年内禁止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上述系列案件涵盖了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嫌“瘦肉精”使用、涉嫌委托生产劣质农药、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当前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仍存在许可管理落实不到位、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紧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强化行刑衔接,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人药兽用等违法行为;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落实产蛋期禁用、休药期制度,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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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