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14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所有建筑垃圾应当倒入相应场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全密闭措施,不得丢弃、遗撒。”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单位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保护金沙江、大渡河、雅砻江、安宁河干流和支流,以及泸沽湖、邛海、马湖等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禁止向河道、渠道、湖泊、湿地、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不违规占用堤岸、水域、滩涂;”
第七项修改为:“(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物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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