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铁岭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范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减少人民财产与电力设施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国网铁岭供电公司对全市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予以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1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线路。(详见附件)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范围。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
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区域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至10千伏5米;
35至66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1000千伏30米;
直流660千伏25米;
直流8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1米;
1至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66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1000千伏15.5米;
直流660千伏14米;
直流800千伏17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设施保护区
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依照《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并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电力生产经营场所和下列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二)人员及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三)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四)输、配电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七)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破坏、哄抢、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的生产设施、器材;
(九)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
(十)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十二)在发电、变电设施的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十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十五)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十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十三)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依法划拨、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四)破坏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
(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市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25日